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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08-04-25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纺织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加强对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和激励纺织企业境外投资、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可用于引导和吸引中国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
(二)支持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
(三)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省内纺织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3家以上境外企业(专卖店、贸易公司、营销机构等),或在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5家以上境外企业组成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四)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由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式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企业总数应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对为引导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省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近5年内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项目需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且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并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省外经贸厅和省外管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四)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为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应为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或中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资金扶持的标准
(一)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
1、实施单位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的纺织加工区、纺织工业园区等,根据园区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中方投入比例、吸引国内纺织企业数量等给予专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实施单位为建设境外项目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50%。
(二)纺织企业“走出去”
1、对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前期费用指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评估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翻译费等。
2、对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纺织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50%。
4、对境外纺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万元。
5、对纺织企业境外项目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产品认证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50%。
6、对纺织企业境外项目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而发生的律师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50%,补助上限为50万元。
(三)纺织企业到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
1、对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的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前期费用指项目在所在国注册(登记)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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