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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费、评估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翻译费等。
2、对纺织企业在境外设立专卖店,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装修费和租金给予补助,单个补助上限为20万元。
3、对企业为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补助,单个补助上限10万元。
4、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比例为50%。
5、对纺织企业为境外营销机构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50%。
(四)鼓励组织引导省内纺织企业“走出去”
1、对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创建纺织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服务网站的建设费用给予50%的补贴。
2、对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组织纺织企业在境内外举办投资项目恰谈会、投资国别说明会的场租、宣传、翻译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20万元,一个单位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需提供:
1、实施单位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见附件);
2、实施单位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3、园区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实施单位出资证明,需附资金支出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园区内纺织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境外使领馆证明,说明建设规模、园区内纺织企业数量等。
7、申请保费补贴的应提供1、2、3、项及保费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需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
2、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5、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研究开发新产品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新产品查新报告及专家意见;
7、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还需提供相关注册许可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
8、申请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还需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结案意见。
(三)申报纺织企业到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项目需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表);
2、设立境外营销网络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门面、办公用房、仓库等租赁协议;
6、境外使领馆证明文件,说明专卖店、境外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等设立情况。
(四)申报中介机构鼓励引导省内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需提供: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
2、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3、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网站建设费用的还应提供网站建设协议书、网址;
5、申请投资洽谈会、投资国别说明会补贴的,还应提供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业务部门同意举办或委托举办组织活动的文件。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程序
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财政、外经贸部门,由省辖市财政和外经贸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规定时间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拨付
项目上报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执行。凡上报资料不全、复印件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负责扶持资金的安排、审计监督和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各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凡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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