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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全面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度。客商在咨询办理证照、工作协调等过程中,首位接待人员必须带领客商到有权机构办理相关事宜,或主动协调有关方面给予解决,直至客商满意。否则,以行政不作为论处。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一条龙服务,实行一站式办结。县行政审批中心要公示办事程序所需资料及审批时限。在接待外来投资客商申办项目过程中,只要客商提供相关齐全资料,各单位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所有手续。因故不能及时办理的,工作人员要向客户讲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时间。
第三条 收费项目公开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都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程序,上、下限幅度和优惠、减免的条件、办法、收费人员等。同时,要采取窗口收费、大厅收费和集中收费日方式。凡未公开的收费项目不准收费。
第四条 企业缴费登记制度。由县监察局、物价局向企业统一发放《企业缴费登记卡》和《企业缴费明白卡》,所有收费、罚款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在《企业缴费登记卡》上逐项如实填写。工作人员在实施收费、罚款过程中,必须主动出示“一文三证”,即: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执法(检查)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企业和个人有权拒付并举报。对工业园区内企业及列入县发展规划的市场收取的各种规费,由园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收取,上缴县财政后再向有关单位分流支付;各收费单位应主动与园区管委会或市场管理办公室协调联系,不得直接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费用。企业或个人应按月或按季上交有关规费,认真履行应尽的纳费义务。
第五条 企业检查准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除对企业进行年度检查、税务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外,其他检查必须提前3天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到县“经济110”办公室办理《准检证》后方可进行。检查人员在检查时须主动出示《准检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向县“经济110”举报。各行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对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的各种培训,原则上不收培训费,确需收取培训费的必须书面报分管县长审批,到“经济110”办公室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第六条 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投资规模大(5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好、诚实守信的企业继续实行挂牌保护,跟踪服务,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或业主实施停产、停业、停电、停水、停止通讯及吊销执照等处罚的,须事先向县治理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由县“经济110”办公室落实后,领取《重大行政处罚批准单》后方可实施。否则,企业和个人有权拒绝处罚。因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提起诉讼的,需经县政府分管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查实下岗或待岗制度。对在执法过程中营私舞弊、敲诈勒索,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等事项中擅自设置项目、借故拖延不办以及超过规定期限,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危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当事人先停职待岗,再按党纪政纪、法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奖励举报制度。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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