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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县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快睢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凡为我县成功引荐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工业:对引进一般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设备和附属设施等,下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0‰的标准奖励;对引进境外和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12‰的标准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规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万元奖金。
2、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加工企业、规模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0‰的标准奖励。
3、商贸:对引进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标准奖励。
4、工业基础设施:对引进工业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形成固定资产额5‰的标准奖励。
5、对引进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安排符合我县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项目引荐人或一名直系亲属进县事业单位工作。
对只提供投资信息者,不参与项目洽谈的,经招商单位招商成功,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按形成固定资产额的2‰给予奖励。
第三条 受奖励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2、建设期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投资强度达到县经济开发区或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4、工农业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其它项目投入使用。
5、新办企业在县内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6、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四条 项目的审查认定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发改委、外经局(招商局)、乡企局、财政局、审计局等负责受奖项目审查、评估和确认,并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
第五条 奖励原则及程序
1、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不重复记奖。
2、项目奖励由引荐人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县经济开发区、镇政府、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给予奖励兑现。
第六条 奖励管理
1、引荐人(包括信息提供者)在引荐的投资项目正式签约后,资金到位前,引荐人、投资者和项目落地单位,三者共同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如实填写《睢宁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2、同一项目只奖励多名引荐人中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委托人。
3、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4、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初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4日
附录:
各招商办主要人员通讯录
与各镇挂钩招商人员信息表(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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