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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睢宁县委员会委员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22 13:33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2017年2月28日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建立优质科学规范的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徐州市委员会委员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权利与职责
 
  第一条  政协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力;
  (二)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六)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七)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八)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九)在受到政协组织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二条  政协委员的基本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统战政协等相关业务知识,增强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本领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遵守和履行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强化中心意识、担当意识、协商意识、法制意识、创新意识,增强参政议政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联谊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科学、依法、规范、公正、创新”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本界别、团体的代表作用;原则上每位委员每年至少撰写1件提案;每个界别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  
  (五)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为建设“强富美高”新睢宁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学习与培训
  
  第三条  县政协委员要发扬人民政协善于学习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活动;坚持日常自学,注重知识积累与更新,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四条  县政协在每届政协委员任期内,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通报会、座谈会等方式,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县政协全体委员进行1-2次政协工作、统战理论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利用政协网站、县政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组织委员开展网上自学。
第五条  县政协各委室、各界别(委员)活动小组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有计划地组织政协委员开展学习活动,并积极推荐委员参加上级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学习培训。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六条  通过县政协网站、县政协微信公众号和《睢宁政协》等平台,及时发布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县政协工作动态,让委员了解政情,理清思路,开展工作,凝聚做好政协工作的智慧和力量。
  第七条  县政协领导、各委、室负责人及各界别(委员)小组召集人要对口联系委员,通过登门走访、个别约谈、县政协微信交流等形式,听取建议,交流思想,帮助协调解决委员履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县政协各专委会要加强与各界别沟通联系,通过座谈、联谊、调研、视察等形式,通报工作、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沟通协商,积极为委员履职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九条 县政协各专委要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来信、来电、来访的受理、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要将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和提案的采纳及办理情况及时向委员进行反馈。 
 
第四章  激励与奖惩
 
  第十条  建立政协委员考勤、考绩制度和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参加县政协会议、活动的情况以及委员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记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年度通报。
  (一)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年度通报。
  (二)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委员)小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会和各界别(委员)小组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三)政协委员提交提案的情况,由县政协提案委负责考绩统计,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每年年终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对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汇总,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并作为对政协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委员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评选优秀政协委员和界别(委员)活动小组活动,每年评选一次;
  (二)设立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奖和优秀调研报告奖,每年评选一次;
  (三)对获奖的委员和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在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上进行表彰;
  (四) 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获得2次以上优秀提案奖或1次以上优秀调研报告奖的委员,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政协委员、常委,按照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分为告诫谈话、警告处罚、撤销委员资格三种形式。
  告诫谈话和警告处罚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委托副主席、秘书长进行;撤销委员资格处罚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受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委员,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协常委会申请复议,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90日内,县政协办以书面形式将复议结果送达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影响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告诫谈话:
  (一)政协委员在任期内未经请假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未经请假3次或请假6次不参加县政协全会期间各次会议和讨论的;政协常委未经请假1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政协常委会议的;
  (二)政协委员在任期内未经请假2次或请假4次不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的;
  (三)政协委员在任期内连续两年没有反映社情民意或提交提案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给予警告 :
  (一)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委员在任期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2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的。
  第十五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警告处分累计2次及以上的。
  第十六条  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一)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依据事实,报请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研究,提交县政协常委会议决定;撤销常务委员资格,由县政协党组研究,报经中共睢宁县委同意后,由县政协常委会决定,并报县委有关部门备案。
  (二)特殊情况下,撤销县政协委员资格的,由县政协党组、主席会议审议决定,报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政协委员在任期内受到处罚情况记入委员档案。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应报县委有关部门备案,并通知委员所在单位。受到警告及撤销委员资格处罚的委员,不得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政协机关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将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工作列入政协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认真检查、具体落实。
  第十九条  县政协各委、室和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并做好政协委员服务与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条  政协委员、常委当年出席政协会议、参加政协活动和履行职能的情况,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牵头考核、汇总,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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