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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江苏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1-28 19:31来源:无线睢宁 作者:无线睢宁 点击:

出生缺陷导致的先天残疾,不仅影响儿童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还会影响整个国家的人口素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有效控制病残儿的发生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人均期望寿命,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促进家庭、社会和谐,《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于2020年12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出生缺陷

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节选)

 

Tips:常见多发的出生缺陷包括唐氏综合征、先天性结构畸形(如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多指并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耳聋等

 

个人应当重视出生缺陷防治

个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出生缺陷防治观念,学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提高认知水平,主动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帮助其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务。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职工劳动保护

提高职工生殖健康保障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高职工生殖健康保障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准备怀孕、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六条

 

全社会都有责任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动员辖区居民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宣传。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五条

 

出生缺陷防治采取三级预防措施

一级预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开展优生咨询服务、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指导科学备孕,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等;

 

二级预防是在孕期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的母婴阻断措施,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等;

 

三级预防是对新生儿先天性疾病进行筛查,对出生缺陷儿进行治疗和康复,主要措施包括规范儿童健康管理,开展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的筛查、诊治和康复服务。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十条

 

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出生缺陷。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十一条(节选)

 

推行婚姻登记和婚前医学检查等

协同、就近服务

引导、方便育龄人员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推行婚姻登记和婚前医学检查等协同就近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进行预防出生缺陷宣传,引导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提供

出生缺陷防治服务有规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出生缺陷相关信息。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节选)

 

政府保障——婚前医学检查、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产前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免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免费服务。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免费服务项目的种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渠道基金,给予专项支持。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

 

出生缺陷儿童纳入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出生缺陷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因出生缺陷儿童治疗、康复等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

 

——《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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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健康江苏
编辑 | 葡萄
审校丨丁科
责编|邢传杰 仝勋
监制|刘砾
总监制|樊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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