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1日16时10分许,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710DR号轻型普通货车沿X3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杜湖小区西100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苏A7E8X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古邳中队民警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驾驶人马某某带至古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至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2月6日,经检验鉴定,马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0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80ml/100ml)。
因此,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2月21日,警方已对马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刘志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