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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7-06-22 11:54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2017年5月19日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政协睢宁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政协当前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睢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繁荣而奋斗。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睢宁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的会务,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政协的职权,处理县政协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第四条  县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授权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县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五)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六)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睢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重要建议案;(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县政协全体会议决定;(八)根据秘书长的建议,任免县政协副秘书长。(九)协商决定下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县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十)决定县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十一)讨论决定县政协其他重大问题。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县政协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应于会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2017年5月19日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政协睢宁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政协当前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睢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繁荣而奋斗。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睢宁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的会务,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县政协的职权,处理县政协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第四条  县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一)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授权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县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五)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六)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睢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重要建议案;(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县政协全体会议决定;(八)根据秘书长的建议,任免县政协副秘书长。(九)协商决定下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县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十)决定县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十一)讨论决定县政协其他重大问题。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县政协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应于会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一)审议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协商讨论中共睢宁县委和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央和省、市有关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听取中共睢宁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审议提交县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其他报告。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平等协商。根据会议议题,会前应作出必要的调查研究,充分做好协商讨论的准备。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轮流担任召集人。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接到参加常委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做好与会准备,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秘书长请假,必要时向主席请假。因故未及时接到通知,应在会后向秘书长作出书面说明。对会前不请假、会后又无说明的按无故缺席统计。会议期间一般不处理与常委会议议程无关的事务,不准无故早退,如因特殊情况需早退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每年由办公室在年底或次年初的常委会议上通报一次。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以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主席会议决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十六条  非政协常务委员的本会副秘书长及委办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在睢宁的省、市政协委员,有关的县政协委员列席和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第十七条  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共睢宁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政协睢宁县委员会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三)审议本届政协睢宁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睢宁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五)对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六)审查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九)审议县政协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题调研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十一)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工作研讨,研究涉及政协睢宁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睢宁县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十二)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决定。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第二十四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县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第二十五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第二十六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第二十七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四章  决定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作出决定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主席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第二十九条  决定的实施情况,由秘书长负责催办、检查和反馈。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时,可由主席会议作适当调整,并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认可。
第五章  文件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睢宁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县政协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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