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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时间:2017-06-22 11:58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2017年5月19日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下列五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文史与学习宣传委员会
  经济科技与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
  海外联络与社会法制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基础,是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把政协委员个体优势转化为政协工作整体优势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人民政协的职能。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应在新一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协商产生。其组成人员一般在8人左右,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专  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其他委员推荐,经专门委员会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与所在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能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专题小组进行活动。
  第十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县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有关活动,发挥作用。组织调研、视察时,应尽量安排所在地委员参加活动。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组织其成员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统一战线和政协理论,加深对国情、县情、民情的了解,统一思想,增进共识。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座谈、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以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十三条  根据政协睢宁县委员会的年度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议题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县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经常联系委员,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调动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驻会的专职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县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七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主席、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活动应向分管主席报告,邀请主席或副主席参与。
  第十九条  建立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工作制度。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参与所联系界别的会议和活动,并汇总情况向分管主席报告及向办公室反馈。
  第二十条  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专门委员会自行确定。根据需要可邀请所联系界别召集人列席。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文件和材料,须经该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经分管主席审阅同意后,由县政协秘书长签发,以县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及重大活动情况,应及时通过政协业务报刊、网站、县政协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媒体、新闻单位予以报道,重要文件和材料移交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睢宁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末提交工作总结。主席会议制订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意见并负责考核评估。专门委员会专职主任或副主任每年向常委会述职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睢宁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口职能部门,县政协参加单位,徐州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友邻县(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情况,搞好工作协作。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对一些涉及面广、跨行业的综合调研和规模较大的视察活动,可以县政协的名义联合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睢宁县政协十五届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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