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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睢宁县委员会视察工作条例

时间:2017-06-22 12:00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2017年4月1日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切实增强委员视察效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徐州市委员会视察工作规定》,结合睢宁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协委员视察是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组织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县委、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进行巡视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三条  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为高水平建设“强富美高”新睢宁而奋斗。
  第四条  委员视察要选择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党委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政协委员有条件深入研究的课题,每年集中力量围绕几个重点题目开展视察。视察题目的确定要力求与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的议题相衔接,与重点提案和重点调研相结合。
  第五条  每年全体会议结束后,由县政协办公室征求各专委会的意见提出委员视察计划,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县政协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席会议视察;以县政协名义组织的委员视察(包括以一个界别为主或由几个界别联合组织的委员视察);驻各镇的委员视察。主席会议视察,由县政协办公室牵头安排,相关专委会配合;以县政协名义组织的委员视察,由分管主席带队,相关专委会承办,成员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组织邀请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七条  视察活动应规范、严谨、细致、高效。各专委会在视察前要做好收集资料、拟定提纲、安排日程等准备工作,形成视察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前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发函,告知视察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参加人员等事项,做好衔接协商工作。同时,提前7天将视察方案通知参加视察的委员。
  第八条  县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委员收到视察方案后,要围绕视察主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和知识,主动收集有关资料,提前进行相关研究,努力为解决实际问题献计献策。参加视察活动的委员,要自觉遵守视察活动纪律和各项规定,按照日程安排认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确保视察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因故不能参加视察活动时,应提前书面请假。
  第九条  视察活动要有专人主持,按照视察活动的目的、步骤、重点和要求,组织、引导视察活动顺利进行。委员在视察活动中要认真听取情况介绍、进行实地考察。要带着问题察看,围绕重点思考,并在座谈会上积极踊跃发表意见,本着务实、创新、高效的原则,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带队的领导同志和组织承办视察活动的专委会的负责同志应认真总结归纳委员的意见,并与有关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当面沟通、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视察活动结束后,要形成视察报告,内容包括视察的主题、目的、实地考察的现场、视察的成果(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视察建议等。视察报告经县政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县政协主席(办公会);按照审批意见,修改后以县政协办公室名义报送县委、县政府。根据视察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通过形成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建议案、会议发言、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反映视察成果。
  第十二条  完善视察成果的反馈和转化机制。县政协相关专委会要跟踪了解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委员视察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邀请与视察内容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召开年度视察成果转化座谈会,强化督办机制,提高视察成果转化率。要将视察报告及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参加视察的委员,引导委员进行更深层次的调研与思考。
  第十三条  委员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本着“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县政协相关专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政协办公室负责有关服务保障工作,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年度委员视察计划的实施及视察成果反馈、转化情况。
  第十四条  驻睢的市政协委员视察,由县政协办公室和委员工作委员会按照市政协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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