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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睢宁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时间:2017-06-22 13:22来源:未知 作者:睢宁新闻网 点击:
(2017年5月19日政协睢宁县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委、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发挥“三个作用”,高水平建设“强富美高”新睢宁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应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政协委员和参加县政协的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县政协机关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县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任期内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对需要改写的提案,经征询提案者意见后,可对提案予以补充、完善;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议,对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或视察,协助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点信息;
  (六)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七)向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八)加强与县政协委员、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与县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九)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与配合,促进提案的办理;
  (十)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周边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第十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优秀提案和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给予表彰,每届表彰两次。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二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分管副主席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在睢宁县的全国、省、市、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县政协的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可以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本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重视调查研究,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案由明确,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交提案必须使用专用提案纸,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五条  提案的提出应当经常化、制度化,县政协委员每年应提出一件以上的提案,连续两年不提提案的,常委会研究决定取消委员任职资格;各团体、各界别每年要提出一定数量的提案。提案可以在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提案初步审查结果,会后再审查立案,并将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委员发布。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范围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
  (七)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八)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
  (九)超出本县管辖权范围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等。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参照提案者的建议由提案委员会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第二十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专门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审定,随时交办;当年十月三十日以后提出的提案,可列入下年度交办。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提请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   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有选择地以重点提案摘编的形式报送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阅批。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提案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镇党委、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对提案工作要有领导分管,具体人员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并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直接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对马虎、应付答复文,责成再次详尽答复。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的答复文还应分别抄送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承办单位每年十月份前应将所办理提案的答复文送交县政协提案委。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答复文分别寄送提案人;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答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的办理答复文寄送召集人。
  (三)承办单位一般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理答复,对急需办理的提案,应尽快办理答复;如提案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可以并案答复,逐件寄送提案者。如确认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说明理由退回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案者也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六)承办单位可以采取电话联系、上门走访、调查座谈、通报情况和寄送《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等方式,主动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并征求提案者的意见,作进一步办理与答复。
  (七)承办单位对因条件限制,当年不能解决的提案,要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继续办理,并向提案者及时反馈。
  (八)办理工商联、人民团体、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亲自批办或督办,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九)重点提案的办理答复文,承办单位应报送上级党政分管领导审阅后,再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办复函件要按存档规定统一格式书写,并在复函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落实的标“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解决不了的标“C”;
  4、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以及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可选作重点提案,交承办单位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点提案、疑难问题的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提案和承办单位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也可以组织委员采取带案视察的方式,进行跟踪督办,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实行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制度。
  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参与督办重点提案,并把督办重点提案与调研、视察结合起来,推动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对于办理提案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同时建议县委、县政府将办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委员反馈意见表,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交至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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